2007年9月2日 星期日

上訴阻補選 例會請事假 居民難求助

10/07/2006【記者林靄雲報道】《區議會條例》規定,議員被判刑超過三個月,便喪失議員資格,但去年底因受賄被判囚一年的沙田區議員黃國雄,至今服刑逾半年,但因黃國雄提出上訴獲《刑事上訴規則》保障,暫不需褫奪議席,至今仍停薪留職,成為首位「獄中區議員」。由於不能補選,其選區居民求助無門,有團體月底將到區議會抗議。沙田區議員黃國雄於擔任馬鞍山錦英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期間,因為向巴公司索取十萬元並收取三萬元賄款,被判入獄一年。黃已經服刑逾半年,沒有履行區議員職務,但民政事務總署仍堅持他是沙田區議員。 上訴例大細超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回覆時表示,當局於今年一月起停止向黃國雄發放區議員酬金及營運開支津貼,但由於涉案議員提出上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A章《刑事上訴規則》第29條規定,在區域法院審訊的案件,即使已判案超過三個月,但如被告提出上訴,便需待上訴審議結果才能公布黃的議席懸空及安排補選。發言人又強調,黃國雄目前仍然是該區區議員,亦需盡議員的責任。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刑事上訴規則》只適用於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法院處理的案件。相反,在審裁處處理、罪行較輕的案件,反而不受《刑事上訴規則》保護,犯案的議員即使面對的罪行較輕、刑期較黃國雄短,即使提出上訴也會即時喪失資格。黃國桐說:「對議員來說,的確是有點不公平。」據悉,扣除假期後,判監一年的黃國雄將於下月中出獄,假如屆時他的上訴申請仍然未有結果,很有可能「復工」,但假如黃上訴得直再獲安排審訊,情況將更複雜。根據區議會會議常規,議員連續缺席三次例會便喪失資格。例如觀塘區議員吳重德,雖然受《刑事上訴規則》保護,但因連續缺席三次會議被褫奪議員資格。但沙田區議會會議紀錄卻顯示,身在獄中的黃國雄在過去三次例會並非缺席,而是申請「事假」,即使繼續不出席會議,只要區議會批准其「事假」,議員資格也可保留。 民政處懶得理有沙田區議員私下承認此安排不妥當,但「佢(區議員)擔心山水有相逢」故無人願意「做衰人、打落水狗」。就區議會讓黃國雄放事假一事,沙田區議會主席韋國洪解釋,由於民政處給他的訊息是「黃國雄仲係區議員」,故批准他請事假。韋國洪又稱,早前曾收到馬鞍山錦英苑居民投訴指求助無門,但民政事務專員及區議會秘書處並沒有就黃國雄判罪事件向區會提供意見。
居民有事唔知搵邊個10/07/2006【本報訊】黃國雄身在獄中,但其辦事處仍掛有橫額,門外更擺放舊衣回收籠。不過,辦事處沒有議員坐鎮,有事只得找鄰區區議員。現時黃國雄議員辦事處已停止運作,單位大門長期關上。錦英苑居民梁先生表示:「個區無議員,有事唔知搵邊個!」他憤然說:「坐緊監點做議員?等佢上訴?已經坐半年啦,仲要等幾耐?」據悉,一批錦英苑居民正計劃本月底到區議會請願,抗議該區「有議員等如無議員」。 求助其他區議員毗鄰黃國雄錦英選區、富寶區區議員羅光強指出,自從黃被判刑後,辦事處接到部分來自錦英苑的居民求助個案,反映該區居民求助無門。他認為現行法例存在灰色地帶,才會出現「坐緊監都有議員做」的情況。他說:「如果有議員集體貪污,在定罪後一齊提出上訴,區議會仲點樣運作呢?」
取消議席法例有規定10/07/2006按照《區議會條例》24D(i)有關喪失民選議員資格的規定: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三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A章《刑事上訴規則》第29條:凡在任何人就任何罪行被定罪時,有任何取消資格、沒收及無行為能力因該定罪而施加於該人,該被取消資格、沒收或無行為能力不得在自定罪之日起計十天期間內施加,如有上訴提出,則不得於上訴法庭對上訴作出裁定前施加。
我的意見:不知悔改

區議員黃國雄罪成妻獲釋 (2005-12-30 04:35:00)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沙田區獨立區議員兼馬鞍山錦英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黃國雄,向屋苑巴士公司東主索賄十萬元,以助對方獲續牌,他在收取三萬元賄款時,即場被廉署拘捕,昨被裁定一項索取及一項收受利益罪成。法官斥責黃國雄為競選「造勢」,籌募選舉經費而犯案,將他還押監房至下月十七日才判刑,以候其背景報告。  自九四年起已當選沙田區區議員的被告黃國雄(四十八歲),涉與妻子廖雪梅(四十五歲)於○三年八月至○四年六月,向區議會等誇大屋苑居民旅遊開支三萬七千元,騙取津貼而被控的十二項偽造帳目罪名全不成立,黃妻獲即場釋放。
  區院暫委法官馬漢璋在裁決中指出,南海巴士服務有限公司自○三年經營行走錦英苑與荔枝角,去年二月被告以法團主席身分,向巴士東主黃志民索取十萬元,雖然被告庭上辯稱,涉案款項為黃志民贊助屋苑活動費用。
  法官表示,據廉署錄取被告與黃志民話中,發現被告多次將巴士續牌及活動贊助費用「混為一談」,又清楚向黃志民謂「區議員的財政負擔甚大」,需籌募競選經費,讓他在選舉中「造勢」,為他建立「美好形象、增加曝光率」,需要舉辦更多屋苑活動。期間被告「說話小心、警覺性甚高」,故法官裁定有關款項並非黃志民給予業主立案法團的「無條件捐款」,而是被告的個人得益。
  法官又指,就誇大旅遊開支指控,特赦證人即專營屋苑旅遊的代理蘇照蓉,曾按指示提供誇大銀碼收據,當時以現金交收,蘇又沒有按全數存入銀行,銀行紀錄未能證明每項存款的來源及目的,故證供有疑點,判被告夫婦十二項偽造帳目罪名不成立。
  四十名錦英苑居民及被告親友昨到庭支持,其中在該屋苑太極李姓女老師稱,被告為人做事有誠意,印象甚佳。
  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刑事六二——○五。

我的意見:痛心疾首

區議員中害群之馬不少.

涉騙薪津 轉投自由黨遭開除 前民主黨區議員方鎮邦被捕 05/07/2007太陽報
去年一度失蹤多個月而缺席區議會會議、欠租被房屋署收回議員辦事處的沙田區議員方鎮邦,因涉嫌騙取區議會合共一萬四千元辦公室助理薪金津貼,昨被廉政公署拘捕及起訴兩項詐騙罪名,現獲准予保釋外出,明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方鎮邦,現年三十六歲,廉署於早前接獲有關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他涉嫌干犯欺詐罪行。控罪指他於去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五月二十六日,在兩張「營運開支津貼發還申請表」內,訛稱他已分別支付其辦公室助理四月及五月份薪金各七千元。控罪又指他意圖詐騙而誘使沙田區議會秘書處向其發還該兩筆款項,但廉署的調查發現,他其實並無向其助理支付有關薪金。
多月缺席委員會會議方鎮邦於○三年當選沙田區議員,去年初脫離民主黨加入自由黨。據悉,他早前已被自由黨開除黨籍。去年五月,傳媒揭發方多月缺席區議會的委員會會議,且無事先請假,連自由黨的地區幹事也未能聯絡他,其後又發現其於馬鞍山頌安邨的議員辦事處,拖欠房署三個多月租金近萬元,房署最後收回單位。
60票之差險勝陳克勤原本於銀行外匯部任職的方鎮邦,○○年因法團事務認識民主黨區議員,後來,方鎮邦加入該黨擔任地區幹事,他在○三年區會選舉時被委派出戰沙田頌安選區,挑戰民建聯計劃連任的陳克勤,當時政圈對民主黨派出一名無知名度人士參選的決定都感到詫異,民主黨更空群盡出站台,方鎮邦最後以約六十票之微,爆冷擊敗現時擔任特首辦特別助理的陳克勤,順利當選為沙田區議員。
我的意見:7.1效應,香港人,香港政府,政黨和中央都上了寶貴一課....

2007年8月31日 星期五

教壞細路.志同道合.



記得有一次,我參與泛民的遊行,應該好似係12.4,在政府總部,我遇上何ee,當時我對我地屋苑貪污坐監議員已經有懷疑,(當時廉署未捉佢)於是我上前跟何ee撘訕,問她有關該議員的操守問題,她當時沒有正面回答,只說他很久沒有去前x,唔太清楚,不過應該個人冇問題,我當時考慮了很久,終於相信左佢,繼續支持隻害群之馬,但不久,他被捕,有人說他寃枉,我仍相信,過了一年,他被判有罪,入獄一年,我那時才如夢初醒,那種被欺騙的感覺真不好受,但最難受的更是,原來我所選的立法會議員及其黨團,完全支持呢個害群之馬及其一伙,而且重用盡方法幫佢鎮壓住屋苑內反對聲音,(包括用律師信)至此我才完全看清政治的黑暗,只知護友,不顧公義,我呢個民主支持者對呢d政棍表現恨之入骨,難道民主就係咁?
民主派從來冇鐵票,呢點係我地屋苑補選已經證明左,兩個泛民(前x和白鴿),加黃郁人,長毛,曾牛,高達,瞓街卿站晒台,加埋d票都輸到離行離列,因為佢地同貪污前議員關係太密切,道德高地已失,誠信完全破產,點解我要支持你?論地區工作,旅行,齋宴,派小禮物你冇,論靚仔靚女,人地都幾多,除左道德素求,我都想唔到有乜理由支持泛民,但結果呢!道德?????????你地都冇o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