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2006【記者林靄雲報道】《區議會條例》規定,議員被判刑超過三個月,便喪失議員資格,但去年底因受賄被判囚一年的沙田區議員黃國雄,至今服刑逾半年,但因黃國雄提出上訴獲《刑事上訴規則》保障,暫不需褫奪議席,至今仍停薪留職,成為首位「獄中區議員」。由於不能補選,其選區居民求助無門,有團體月底將到區議會抗議。沙田區議員黃國雄於擔任馬鞍山錦英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期間,因為向巴公司索取十萬元並收取三萬元賄款,被判入獄一年。黃已經服刑逾半年,沒有履行區議員職務,但民政事務總署仍堅持他是沙田區議員。 上訴例大細超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回覆時表示,當局於今年一月起停止向黃國雄發放區議員酬金及營運開支津貼,但由於涉案議員提出上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A章《刑事上訴規則》第29條規定,在區域法院審訊的案件,即使已判案超過三個月,但如被告提出上訴,便需待上訴審議結果才能公布黃的議席懸空及安排補選。發言人又強調,黃國雄目前仍然是該區區議員,亦需盡議員的責任。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刑事上訴規則》只適用於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法院處理的案件。相反,在審裁處處理、罪行較輕的案件,反而不受《刑事上訴規則》保護,犯案的議員即使面對的罪行較輕、刑期較黃國雄短,即使提出上訴也會即時喪失資格。黃國桐說:「對議員來說,的確是有點不公平。」據悉,扣除假期後,判監一年的黃國雄將於下月中出獄,假如屆時他的上訴申請仍然未有結果,很有可能「復工」,但假如黃上訴得直再獲安排審訊,情況將更複雜。根據區議會會議常規,議員連續缺席三次例會便喪失資格。例如觀塘區議員吳重德,雖然受《刑事上訴規則》保護,但因連續缺席三次會議被褫奪議員資格。但沙田區議會會議紀錄卻顯示,身在獄中的黃國雄在過去三次例會並非缺席,而是申請「事假」,即使繼續不出席會議,只要區議會批准其「事假」,議員資格也可保留。 民政處懶得理有沙田區議員私下承認此安排不妥當,但「佢(區議員)擔心山水有相逢」故無人願意「做衰人、打落水狗」。就區議會讓黃國雄放事假一事,沙田區議會主席韋國洪解釋,由於民政處給他的訊息是「黃國雄仲係區議員」,故批准他請事假。韋國洪又稱,早前曾收到馬鞍山錦英苑居民投訴指求助無門,但民政事務專員及區議會秘書處並沒有就黃國雄判罪事件向區會提供意見。
居民有事唔知搵邊個10/07/2006【本報訊】黃國雄身在獄中,但其辦事處仍掛有橫額,門外更擺放舊衣回收籠。不過,辦事處沒有議員坐鎮,有事只得找鄰區區議員。現時黃國雄議員辦事處已停止運作,單位大門長期關上。錦英苑居民梁先生表示:「個區無議員,有事唔知搵邊個!」他憤然說:「坐緊監點做議員?等佢上訴?已經坐半年啦,仲要等幾耐?」據悉,一批錦英苑居民正計劃本月底到區議會請願,抗議該區「有議員等如無議員」。 求助其他區議員毗鄰黃國雄錦英選區、富寶區區議員羅光強指出,自從黃被判刑後,辦事處接到部分來自錦英苑的居民求助個案,反映該區居民求助無門。他認為現行法例存在灰色地帶,才會出現「坐緊監都有議員做」的情況。他說:「如果有議員集體貪污,在定罪後一齊提出上訴,區議會仲點樣運作呢?」
取消議席法例有規定10/07/2006按照《區議會條例》24D(i)有關喪失民選議員資格的規定: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三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A章《刑事上訴規則》第29條:凡在任何人就任何罪行被定罪時,有任何取消資格、沒收及無行為能力因該定罪而施加於該人,該被取消資格、沒收或無行為能力不得在自定罪之日起計十天期間內施加,如有上訴提出,則不得於上訴法庭對上訴作出裁定前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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